立法院在本月 15 日三讀通過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案,增訂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以及針對任意停放、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進行處置。
目錄
近年來台灣電動汽車掛牌數大幅成長,考量提前因應電動汽車增長趨勢,立法委員提案修訂停車場法,確保建置足夠的充電站、設置電動汽車專用車位,保障電動車友善的交通環境。

優先車位與專用車位有什麼差別?
目前台灣公共停車場中的停車位主要分為一般車位、優先車位以及專用車位三種。優先車位採用博愛座的概念,有需求的民眾,如:身心障礙者、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得優先使用;專用車位則限特定對象使用,不具特殊身份的民眾則不得使用。

發現佔用電動車專用車位如何檢舉?
現實生活中時常出現非電動車占用電動汽車車位,導致電動汽車無法使用充電樁、無位可停的情況。本次修法為鼓勵大眾使用低碳運具,增訂條文禁止非電動汽車占用電動車停車位,以保障電動汽車車主的權益。

TESLAGURU 詢問交通部路政司,停車場法增訂及修正條文自總統令公告後 3 日生效。因此自 12/3 起,非電動車占用電動汽車車位,屬違反「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可向地方政府交通相關單位檢舉,若發現佔用可記下時間地點,並拍下照片或影片佐證。

檢舉信件範例
標題:檢舉違反停車場法,非電動汽車占用電動車停車位
內文:
檢舉之車輛違反「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1. 違規地點:(停車場名稱、地址)
2. 違規日期:
3. 違規時間:
4. 違規車號:
5. 違規事實:未符合規定之車輛停放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附件:違規相關事證,包含電動車停車位專用標示及違規車輛牌號的照片或影片。
使用手機拍攝的照片內建 Exif 已包含日期、時間等資訊,過去曾有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雖有 Exif 資訊,但承辦人不受理。因此建議可以透過「今日水印相機」或其他類似 App 進行拍攝,直接將時間、日期,以浮水印的方式壓在照片上。
各縣市檢舉信箱
- 臺北市:HELLO TAIPEI 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
- 新北市: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
- 桃園市:桃園市政信箱
- 臺中市: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
- 臺南市:台南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平台
- 高雄市:高雄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平台
- 基隆市:市政信箱 – 基隆市政府
- 新竹縣:新竹縣政府縣民信箱
- 新竹市:1999市政陳情主題網
- 苗栗縣:苗栗縣長信箱 – 苗栗縣政府
- 彰化縣:彰化縣政府線上民意信箱服務平台
- 南投縣:南投縣政府民意信箱
- 雲林縣:雲林縣政府雲端聯合服務中心
- 嘉義縣:嘉義縣政府線上陳情系統
- 嘉義市:嘉義市政府線上陳情系統
- 屏東縣:縣長信箱
- 宜蘭縣:宜蘭縣政府 – 民意信箱陳情
- 花蓮縣:花蓮縣政府縣長電子民意信箱
- 臺東縣:臺東縣政府-縣民信箱
- 澎湖縣:澎湖縣政府人民陳情單一窗口
- 金門縣:金門縣政府縣長信箱
- 連江縣:馬祖-連江縣政府-首長信箱
若不確定檢舉佔用屬於各縣市陳情系統中的哪一個案件分類,建議可以選擇「非屬前述各類之其他事項」讓研考單位判斷、分案。
台北市政府停管處怎麼說?
在 12 月 3 日停車場法增訂及修正條文公告生效後,實際向台北市政府停車管理工程處檢舉士林超充(福林加油站第二停車場)燃油車佔用超級充電樁停車格,北市府停管處回覆如下:
有關您反映非電動汽車占用電動車停車位一事,查電動汽車充電格位,係提供電動汽車可使用之充電區,非依法令規定須提供之電動車專用停車格位(目前中央主管機關尚未正式公布實施電動車充電格位相關施行辦法),尚無法排除非電動車輛停放。

依照北市府的說法,由於中央主管機關尚未正式公布實施電動車充電格位相關施行辦法,因此目前僅能函請業者加強控管場內停車使用情形及電動汽車格位。
中央說可罰,地方說不罰
由於「停車場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已明確規定罰則,目前「無法可罰」的狀況,問題是否出在「法令規定須提供之電動車專用停車格位」的認定?TESLAGURU 再次與交通部路政司確認,路政司回覆:
倘當地主管機關係依當地自治條例規定設置專用性(非優先性)電動車停車位,則前揭停車位如遭占用,當地主管機關即可依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及第40條之1第2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對此,停車管理工程處則表示:
電動車專用格位雖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停車場法」,惟實際執行配套措施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尚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定之(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須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設置專用格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須依「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設置專用格位),為利民眾辨識電動車專用格位及統一格位型式,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刻正訂定相關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本處將俟該規範訂定後配合辦理。
目前所設置電動車充電格位,係提供電動車優先停放,因前述設置管理辦法尚未訂定,故倘停車場內充電區停車位尚有空位時,任何有停車需求之民眾均可停放。另本處已請業者現場人員於巡查時,倘遇非充電車停放於充電區時,將予以勸導說明,俾利盡量提供充電車輛使用。
因此,雖然路政司認定當地主管機關可依停車場法開罰,但地方政府似乎堅持要等到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後,才願意依法設置「所謂的」專用性(非優先性)電動車停車位。
私人停車場也算公共停車場嗎?
根據「停車場法」第十七條規定,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因此民營(私人)路外停車場,也屬於公共停車場的一種,同樣適用「停車場法」而並不僅限於「公有」停車場。

佔用電動車專用車位要罰多少?
那麼非電動汽車占用電動車停車位被檢舉要罰多少呢?依據「停車場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
電動車佔用充電車位不充電可以罰嗎?
交通部路政司表示,目前法規僅規範「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若如電動車佔用充電車位不充電等行為,則需再研議、制訂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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